(2016)苏0583执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东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肖家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东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肖家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51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汛塘岸12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2848095-1。法定代表人叶福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L7226502-7。被执行人肖家垒,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肖家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依该判决: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肖家垒应支付昆山市东旭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57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协查单位反馈,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肖家垒名下有银行帐户但无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及其法定代表人郑胜鹏、肖家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