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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942号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松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秀坤,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与被告刘辉系夫妻),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冬云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丹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