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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顺利与韩业凤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利,韩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赵顺利,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被执行人:韩业凤,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申请执行人赵顺利与被执行人韩业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业凤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顺利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业凤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韩业凤所有的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申请执行人赵顺利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韩业凤仍欠申请执行人赵顺利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