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606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举,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宗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