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606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举,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宗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