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秀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125号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新区安置小区B地块4幢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689830-4。法定代表人:陈清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秀萍,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秀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秀萍支付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53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公摊电费252.4元、水费305.8元,以上合计1611.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28日,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洲城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新洲城大厦由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0.8元/㎡。合同到期后,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续合同约定,继续为新洲城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5年2月1日,新洲城大厦业主委员会与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新洲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新洲城大厦由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至此,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新洲城大厦。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手之日起尽心尽力做好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绝大部分业主的认可与支持。谢秀萍系新洲城大厦B幢20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6.26㎡。2014年4月1日起谢秀萍经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缴至今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现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谢秀萍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大厦业主委员会将丰源新洲城委托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小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积(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的5‰交纳滞纳金;本大厦公共绿地用水、公共路灯、电梯用电、楼道照明及监控系统用电、保安岗用水用电均按实际结算,由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收取。2009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丰源新洲城提供各项物业服务。谢秀萍系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B幢20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6.26平方米,该房屋属小高层住宅。谢秀萍欠缴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53元(146.26M2×0.8元/月×9个月),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公摊电费252.4元,水费305.8元,合计1611.2元。现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公告、龙岩水务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大厦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摊电费公示表、个人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各一份以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大厦业主委员会与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谢秀萍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谢秀萍在接受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履行向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谢秀萍拖欠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水费,已构成违约,应责令其限期支付。现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谢秀萍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53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公摊电费252.4元、水费305.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谢秀萍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低于双方的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应以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即1053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谢秀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秀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53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公摊电费252.4元、水费305.8元,合计1611.2元;并支付以105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谢秀萍负担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