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明清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28号被执行人周明清,男,1966年0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案由:没收财产被执行人周明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中刑一中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周明清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周明清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宜中刑一中字第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周明清处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刘成良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