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龚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初14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龚某某,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发 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伟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