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文云与刘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云,刘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7061号原告:刘文云,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刘欣,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榕江路榕江里6-40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号楼8、9南侧。法定代表人:徐政庆,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云诉被告刘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刘文云。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