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力合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力合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大谋,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力合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力合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初字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力合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60755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3755元后已将执行款2570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初字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高志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