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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XX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于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被执行人于勇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XX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龙现在监狱服刑,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