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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841号原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黎德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