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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亮马天阳商贸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亮马天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亮马天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路20号(住宅)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崔志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潞街道安庄村西区29号。法定代表人:宋跃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德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锐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亮马天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亮马天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下称“奥士凯经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驳回亮马天阳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2016)京0101民初13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亮马天阳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原审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更为妥当,故本案依法应由亮马天阳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亮马天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奥士凯经营公司对于亮马天阳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奥士凯经营公司依据该公司作为签约甲方与签约乙方亮马天阳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亮马天阳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关于“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租赁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故具有法律效力;鉴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石桥胡同8号,该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奥士凯经营公司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本院应予支持;亮马天阳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所作驳回亮马天阳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雅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