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鲍广娣与钟传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广娣,钟传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329号原告:鲍广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系原告丈夫。被告:钟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广娣诉被告钟传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广娣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广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广娣撤回对钟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000元,计2025元,由原告鲍广娣承担。审 判 长 张 毓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