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松林与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松林,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曹松林,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58岁,汉族号码321088195801143396,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陆德川,局长。申请执行人曹松林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松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