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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佳鸣诉沈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佳鸣,沈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申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佳鸣,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沈幸,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再审申请人赵佳鸣因与被申请人沈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7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赵佳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佳鸣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佳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