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583号
原告:隋某某,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代理人:张学玲,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九十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九十六户村。
负责人:张元,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爱萍,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九十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