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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塔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华英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塔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华英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塔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华英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塔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华英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葫芦岛英华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华英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