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洪小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峰,洪小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峰,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小婷,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陈晓峰因与被上诉人洪小婷离婚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晓峰上诉称,其于2012年9月1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居住至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晓峰户籍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陈晓峰上诉称,从2012年9月1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居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