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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英福、徐方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英福,徐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79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英福,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徐方生,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英福、徐方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