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英福、徐方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英福,徐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79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英福,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徐方生,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英福、徐方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