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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玉萍与吴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萍,吴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762号原告:朱玉萍,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敏,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原告朱玉萍诉被告吴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朱玉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玉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