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新庚与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民委员会,王新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法定代表人傅建新,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庚,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上诉人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辉煌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