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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菜园庄村民委员会与蔡殿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民委员会,蔡殿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3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祝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庆,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龙,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殿永,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涛,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园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蔡殿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菜园庄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蔡殿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蔡殿永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即使将限高杆拉到马路中央,限高杆距离地面最低的位置也完全不会碰到蔡殿永任何部位。现场拍摄的照片中有行人骑自行车可以任意的通行,即使限高杆最低位置也不可能碰到行人的任何部位。而根据蔡殿永的身高推断,其完全不可能碰到限高杆,除非他当时开的是货车。2、根据一审庭审的事实,蔡殿永对当时案发现场的描述前后矛盾,对于其行进方向,撞击的限高杆的部位,及撞击后所形成的案发现场蔡殿永的所处位置等存在严重的矛盾,与常理严重不符。二、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不能如实还原案发现场当时的客观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蔡殿永描述,案件是2015年5月5日发生,而济南新闻台在第二天才去事发现场进行采访报道,这种采访报道是一种事后的行为,记者的倾向性意见不代表案发现场的事实,且根据上述现场的客观情形与本报道存在严重的事实冲突和违背常理的推断,一审法院援引新闻采访报道作为直接定案依据无任何法律依据,记者不是法官,也不是摄像头,不是对事发现场的如实还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限高杆的脱缰可能客观存在,但是蔡殿永造成损害的事实与限高杆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造成蔡殿永伤害的行为属于其他外力作用,但绝对与限高杆无任何关系。请求驳回蔡殿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蔡殿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蔡殿永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菜园庄村委会赔偿蔡殿永医疗费3755.07元、伤残赔偿金58444元、护理费4870.20元、误工费6200元、伤后营养费1000元、后续整容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费用共计78569.2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5日,蔡殿永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清河北路菜园村路时,固定在路边村口的限高杆因一端的胶皮绳脱落,导致限高杆脱缰,砸伤蔡殿永。关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蔡殿永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菜园庄村口处的限高杆因一端的胶皮绳脱落,脱缰横扫至马路中间,致使蔡殿永受伤的事实。菜园庄村委会辩称蔡殿永是由东向西行驶,不可能撞到限高杆的末端,本次事故是蔡殿永个人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与限高杆无关。关于事发时限高杆的管理问题,蔡殿永提交了视频,该视频中有对菜园庄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采访,其认可限高杆是受菜园庄村委会所有及管理。菜园庄村委会辩称,电话采访对象不明,不能证明蔡殿永的主张,该限高杆是小清河公司建筑工人为防止马路被压坏而安装,不受菜园庄村委会管理。蔡殿永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040.07元。2015年5月19日,蔡殿永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卫生室接受治疗,支付医疗费1715元。关于蔡殿永主张的医疗费,蔡殿永向法院提交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及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卫生室处方笺。菜园庄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辩称蔡殿永是撞击到限高杆或外在力量致伤,形成不了挫伤,挫裂伤是自己摔到地上造成的,医生在病历中确认蔡殿永是骑车造成的挫裂伤,故蔡殿永的伤情与菜园庄村委会无关。2016年6月1日,蔡殿永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时间进行鉴定。2016年6月10日,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蔡殿永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为2个月。经质证,菜园庄村委会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称鉴定意见书载明蔡殿永骑车时摔倒导致受伤,说明了蔡殿永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关于蔡殿永主张伤残赔偿金58444元的诉讼请求,蔡殿永自述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蔡殿永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乘以10%为58444元,菜园庄村委会辩称对伤残赔偿金数额没有异议,但蔡殿永受伤与菜园庄村委会无关,不同意赔偿。关于蔡殿永主张误工费6200元的诉讼请求,蔡殿永提交了济南齐飞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以及误工证明,证明其工资3100元/月以及因伤停发3个月工资的事实,蔡殿永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误工期限为2个月,按工资3100元/月计算误工费为6200元,菜园庄村委会辩称蔡殿永提交的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系伪造合同,对蔡殿永的工资明细不予认可,应提交劳动部门交纳保险的证明,蔡殿永称其未交纳社会保险,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关于蔡殿永主张护理费4870.20元的诉讼请求,蔡殿永要求护理时间参照误工时间,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的标准计算2个月为4870.2元,菜园庄村委会辩称蔡殿永主张护理费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关于蔡殿永主张鉴定费1300元的诉讼请求,蔡殿永提交了鉴定费发票,菜园庄村委会辩称蔡殿永鉴定属于个人行为,应自行承担鉴定费。关于蔡殿永主张营养费1000元、后续整容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蔡殿永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菜园庄村委会辩称蔡殿永的上述主张没有依据,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蔡殿永骑电动自行车被脱落的限高杆撞伤,本案系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菜园庄村委会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其对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提交,故一审法院对菜园庄村委会的抗辩不予认可。济南新闻台报道视频资料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本案涉及的限高杆系菜园庄村委会所有,菜园庄村委会对该限高杆具有管理义务,菜园庄村委会未及时对限高杆进行修复,导致胶皮绳脱落、限高杆掉落,撞伤蔡殿永,对蔡殿永的损伤,菜园庄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认定,关于蔡殿永主张的伤残赔偿金58444元及鉴定费1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蔡殿永主张的医疗费,荷花路付家卫生室仅出具处方笺,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单据,故一审法院对该费用不予认可,蔡殿永可得到支持的医疗费为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支出的2040.07元。关于蔡殿永主张的误工费,蔡殿永提供的济南齐飞经贸有限公司工资明细及误工证明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一审法院不予认可,蔡殿永误工费应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的标准计算2个月为4870.33元。关于蔡殿永主张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酌情考虑,由菜园庄村委会赔偿200元较为合理。关于蔡殿永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整容费,蔡殿永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蔡殿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蔡殿永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济南市民委员会赔偿蔡殿永医疗费2040.07元。二、济南市民委员会赔偿蔡殿永伤残赔偿金58444元。三、济南市民委员会赔偿蔡殿永误工费4870.33元。四、济南市民委员会赔偿蔡殿永交通费200元。五、济南市民委员会赔偿蔡殿永鉴定费1300元。六、济南市民委员会赔偿蔡殿永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所判第一至第六项,限济南市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驳回蔡殿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蔡殿永负担364元,由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14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蔡殿永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济南电视台的视频报道、蔡殿永的病历资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蔡殿永被脱落的限高杆撞伤具有法律上的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菜园庄村委会虽上诉主张限高杆距离地面最低位置也不会碰到蔡殿永,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菜园庄村委会未举证证明自己对于蔡殿永因脱落的限高杆受伤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菜园庄村委会对蔡殿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菜园庄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上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袁 粼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