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青、王友来与被执行人罗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青,王友来,罗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青,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王友来,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罗冬妹,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青、王友来与被执行人罗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