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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青、王友来与被执行人罗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青,王友来,罗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青,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王友来,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罗冬妹,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青、王友来与被执行人罗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