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朱某某与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006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丙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