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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敏与黄言国、黄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黄言国,黄芳,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750号原告:胡敏,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言国,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芳,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2778615G。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法定代表人:黄言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敏为与被告黄言国、黄芳、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洪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敏的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拓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言国、黄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敏起诉称:被告黄言国、黄芳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被告黄言国由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请求判令被告黄言国、黄芳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拓朴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言国、黄芳、拓朴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胡敏和被告黄言国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芳的户籍证明、被告拓朴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被告黄言国、黄芳的结婚登记信息1份,拟证明被告黄言国、黄芳系夫妻的事实。三、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黄言国由被告拓朴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三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证据后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黄言国、黄芳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被告黄言国由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之后,被告黄言国未归还借款,被告拓朴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黄言国由被告拓朴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黄言国借款后至今未还,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拓朴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被告黄言国、黄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称涉案借款利息口头约定为月利率2%,但不能提供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言国、黄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胡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黄言国、黄芳、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