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赖丽军与宁波高新区杭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丽军,宁波高新区杭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136号原告:赖丽军,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宁波高新区杭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梅墟枫香路386号301-3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15000088178。法定代表人:陈伟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丽军与被告宁波高新区杭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