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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芳柱与魏永庆、李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芳柱,魏永庆,李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482号原告曹芳柱,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被告魏永庆,男,1976年2月4日出生。被告李燕霞,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原告曹芳柱诉被告魏永庆、被告李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芳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永庆、被告李燕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芳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芳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芳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