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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1656号原告:贾某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宋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贾某某不能提供宋某某的具体、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