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代彦新与梁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彦新,梁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362号原告代彦新,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春辉,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代彦新诉被告梁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被告应诉时,发现被告梁春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