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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代彦新与梁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彦新,梁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362号原告代彦新,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春辉,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代彦新诉被告梁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被告应诉时,发现被告梁春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