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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秋香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香,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4064号原告:徐秋香,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庚,原告丈夫,住址同上。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98号2幢1单元。负责人:时荣朴,主任。原告徐秋香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秋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秋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尊重本小区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告知原告本小区地下停车库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补偿款的来源依据;2.判令被告公布地下车库的出租协议内容及恢复规划停车的时间;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地下车库系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功能为小区业主的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由于目前小区各类车辆停放困难,小区违建、自行车棚无法拆除,并且小区停车受阻,为此,小区大多数业主于2015年12月29日签字表示要求恢复地下停车库的停车功能。2016年2月22日,管委会在小区发放了2015-2016年地下停车库补偿款,但是对于上述款项的来源、上述车库是否对外出租、出租协议内容、承租单位和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出租期限及恢复规划停车功能的时间等问题,管委会至今未开会讨论与公示。根据《虎踞南路98号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小区管理规约》之规定,原告为此主张知情权及使用权益。被告管委会未答辩、未举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管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反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本市虎踞南路98号小区业主。该小区共有47户,被告管委会成立备案后,该小区实施自治自管。2013年5月12日,被告发布《虎踞南路98号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约定: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委托自管委员会对业主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关系范围为负责每户业主物业管理各种费用的收取,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每季度公布小区收支费用清单,以示透明公开,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其中该规定的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中关于业主的权利明确约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2015年12月29日,虎踞南路98号小区25户业主出具《声明》,载明:小区地下车库属全体业主共有,规划用途系小区业主的汽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由于小区目前停放各类车辆困难、道路经常受阻,所以我们决定要求恢复地下车库的停车功能,地下室不再出租。庭审中,原告陈述,因2014年后虎踞南路98号小区地下车库再次出租,且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小区业主发放了2015-2016年地下车库补偿款,故原告欲知晓上述补偿款的来源依据、地下车库的出租协议内容及恢复规划停车的时间,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6年7月4日,止马营社区管委会出具《公告》,载明:根据虎踞南路98号小区的建设和需要,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从7月5日起进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按流程预计3个月左右,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产生之前,现小区的管理由管委会负责。本院认为,被告为本市虎踞南路98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小区业主发放了2015-206年地下车库补偿款,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按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出具的《虎踞南路98号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布其本市虎踞南路98号小区地下停车库2015-2016年期间的补偿款的来源依据及恢复规划停车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地下车库的出租协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实际存在,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南京市虎踞南路98号小区地下停车库2015-2016年期间的补偿款的来源依据及恢复规划停车的时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地下车库的出租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秋香公开南京市虎踞南路98号小区地下停车库2015-2016年期间的补偿款的来源依据及恢复规划停车的时间。二、驳回原告徐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曹凌子人民陪审员  陈志平人民陪审员  张学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葛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