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英梅与刘才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梅,刘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梅,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客运段职工,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刘才文,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图们综合车间职工,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孙英梅申请执行刘才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英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才文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孙英梅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才文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