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7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晓玲与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刘晓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7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科技大学城二期一排1-5号。法定代表人:秦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玲,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月,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存,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月、宋宏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请求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二、一审判决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都没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却是依据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提起,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的焦点均无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在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情形下,法院转而以合同无效为由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不仅提交了租赁合同,还提交了交付押金及租金的收据,上诉人改造租赁物导致被上诉人不能使用租赁物的照片,理据充分,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返还押金理据充分,因为审查合同效力是法院审理合同案件的必经程序,当对合同产生争议时,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且在一审中已经将合同效力列入法庭审理焦点,上诉人也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因此一审认定合同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三、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依据合同法52条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该条为原则性规定,另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应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第2条规定,此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取得合法手续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出租人出租合同不符合该条规定,合同当然无效。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1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2、赔偿损失1530元;3、诉讼费由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晓玲于2015年3月15日制作发光塑料板标示,3月28日,刘晓玲交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押金11300元、租金8700元(三个月),4月8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将大学商城二期一排一号五档出租刘晓玲;租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押金、租金、管理费;刘晓玲未履行完本合同,单方违约终止本合同,押金不退;刘晓玲每月1-3日交水电等费用,逾期3日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刘晓玲所交押金1.88万元,若刘晓玲在不通知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情况下无故多次停业,押金不退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刘晓玲开始经营至学生放假。刘晓玲称,学生开学前,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将其所租场地一部分另租他人,致使刘晓玲不能经营,于2015年8-9月份撤场。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不认可,称是刘晓玲经营不善,不经营的,2015年11月搬走的,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刘晓玲认为,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出租的房屋无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租赁合同应为无效,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应返还刘晓玲押金;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称,房屋不是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建的,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出租给刘晓玲的房屋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刘晓玲与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小时代美食广场租赁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责任。刘晓玲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由此导致各方的损失各自承担。本案刘晓玲已退出租赁场地,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应返还刘晓玲缴纳的押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晓玲押金11300元。如果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4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小食代美食广场租赁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成本诉,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审查该合同效力,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未提供所出租房屋的建设审批、规划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调整被上诉人承租的商位,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证实上诉人、被上诉人未能协商解决,致使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调整后未能实际使用商位,原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押金是妥当的。因上诉人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不能实际使用诉争商位,后期损失由上诉人自担。综上所述,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耍都美食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宋广道审判员 郝福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文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