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永凤、袁勇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凤,袁勇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凤、袁勇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高永凤、袁勇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永凤、袁勇家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8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