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许振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9949号原告:许振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永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住所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康平路6号。主要负责人:韩艳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职员。原告许振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宏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振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赔偿保险金990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G×××××号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保险。2016年3月13日陈涛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沿别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里店村时,该车前部与前方顺行冯海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H×××××号大货车尾随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海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91000元,原告另行支付评估费4550元、施救费3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辩称,冀G×××××号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事故发生后原告未通知被告定损,故不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冀G×××××号机动车的损失数额,原告主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91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天津天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证明。被告主张该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附有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具有对保险标的出险后估损理算的合法资质,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认定冀G×××××号机动车的损失数额为91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550元,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91000元,并支付评估费4550元、施救费3500元,合计99050元,被告理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赔偿许振勇保险金99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