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江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泰行友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江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泰行友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江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18层10号。法定代表人颜祥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泰行友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街23号。法定代表人潘晓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江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泰行友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泰行友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江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江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才审判员 高冬梅审判员 武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