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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锐与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锐,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676号原告:马锐,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2504432J。法定代表人:王荣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芳,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锐与被告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锐负担,款限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