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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进全诉被告王玉家、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全,王玉家,XX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818号原告:于进全。被告:王玉家。被告:XX。原告于进全与被告王玉家、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进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