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爽与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爽,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吴爽。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娜。本院在执行吴爽与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129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