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凯生与高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凯生,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曹凯生。被执行人高磊。本院在执行曹凯生与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磊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但还款期限较长。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 正 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 海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