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邢艳丽与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丽,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24号原告邢艳丽,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卢伟,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邢艳丽诉被告卢伟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邢艳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邢艳丽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艳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