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唐乾英申请执行邓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乾英,邓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唐乾英,女,生于1981年4月11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邓才文,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乾英与被执行人邓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乾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才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唐乾英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0元,执行费2566元,在诉讼保全中,申请执行人唐乾英申请要求查封的被执行人邓才文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弱乡白塔村9社住房二套,现该房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案;现不宜启动评估、拍卖。所以申请人唐乾英要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