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四英、朱放忠公司减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四英,朱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室*号***室。组织机构代码:07491987-X法定代表人:徐亚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节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四英,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放忠,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556号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四英、朱放忠公司减资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余四英、朱放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51649.5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69.50元、执行费2174.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