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乔怀生与李秀芳、白岗岗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怀生,白岗岗,李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乔怀生,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岗岗,又名白占秀,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秀芳,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乔怀生与李秀芳、白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秀芳、白岗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秀芳、白岗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通过扣留被执行人李秀芳工资、公积金及夫妻二人在锦界镇青草界村分红款,并扣划、兑现申请人的方式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