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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宋国祥与何苏南、徐大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祥,何苏南,徐大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祥,男,1977年11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苏南,男,1986年9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大永,男,1982年10月3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宋国祥与何苏南、徐大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秉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