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杨绪田与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田,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绪田,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赵虹,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绪田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8250元,并补偿杨绪田律师代理费2750元和违约金1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关闭奖励资金12050元向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要求协助扣留、提取,但该资金目前尚未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10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