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民初1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肖俊清与肖玉国、张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清,肖玉国,张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32号之一原告:肖俊清,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奎均,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玉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光秀,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肖俊清与被告肖玉国、张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