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1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肖俊清与肖玉国、张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清,肖玉国,张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32号之一原告:肖俊清,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奎均,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玉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光秀,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肖俊清与被告肖玉国、张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