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趁心申请执行杨光荣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趁心,杨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张趁心,女。被执行人杨光荣,男。关于张趁心申请执行杨光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光荣在银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光荣账户存款8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