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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立功申请执行王明杰、王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功,王明杰,王明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功,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立功轴承门市部业主,住稷山县城南西街木材小区。被执行人王明杰,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站前路金谷苑南楼二单元四层东门。被执行人王明水,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社镇东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功与被执行人王明杰、王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明杰、王明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二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水银行存款45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雁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邵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