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龙付故意杀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03号罪犯龙付,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4年11月15日作出(1994)桂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付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3日以(1995)桂刑核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3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5月1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2年1月18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3月21日、2009年6月25日、2011年7月11日、2013年4月25日、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次,共获减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龙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付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7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