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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有色金属冶炼厂与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有色金属冶炼厂,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有色金属冶炼厂,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雷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帮屯,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尤湾村209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员育红,系该乡乡长。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有色金属冶炼厂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款被本院其他民事诉讼案件财产保全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瑞龙 百度搜索“”